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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条例》4月1日实施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作者:北方网 霍艳华
《天津市旅游条例》4月1日实施 胁迫购物将被禁


  今年4月1日,本市(天津市)第一部有关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天津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正式实施。2月18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召开了学习贯彻报告会,就条例内容向各区县分管旅游工作的区县长和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景区景点、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院校等旅游界人士进行了解读。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作了学习《条例》的专题辅导报告。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市旅游局局长佘清文出席报告会并就贯彻落实好《条例》提出要求,要求各部门、各区县、各旅游企业搞好学习培训,面向旅游企业和社会大众,广泛深入地开展旅游普法宣传活动。

  据悉,按照《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或者“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历史风貌建筑、名人故居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在不影响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有组织地向游客开放。组织游客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开放上述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新颁布的《条例》中,还重点强调了旅游资源的保护,将摒弃了以往开发利用的观念,强调以保护为主,进行合理利用。并鼓励旅游经营企业大力发展邮轮游艇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等多项专项旅游,以促进本市旅游产业发展。

  参与《条例》起草的天津市旅游局副局长尹大勇表示,该《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旅游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标志着天津依法兴旅、依法治旅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它对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本市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